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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靈魂存在

我們可以說人有靈魂嗎?我們可以這樣說。嚴格來說,人是一個綜合的存在,由身體與靈魂構成的,靈魂是比較高等(優越)的因素。(RR.I.26) 證明人有靈魂。活著的身體跟屍體不一樣。靈魂就是屍體及活人的區別。屍體不能移動、吃飯、思想、自我表達、享受或受苦。唯一可能做到的就是腐爛回歸塵土。目前在你的身體 有一種能力,防止做如上的事,這便是你的靈魂。每一種行動的背後都可以找到操作的原理。在人身上,這原理是真實的:它可思考、愛、快樂或悲傷。這不是虛 無,靈魂使身體活著的原理,因此不能比身體低等。靈魂也不是化學原料。從來沒有醫師,檢查遺體時,能夠告訴你欠缺哪種使身體活著的化學原料;若都是化學物 質,那麼讓醫師及科學家混合那些材料說:「活吧!」。他們無法實行類似的事。其實有化學到達不了的存在,這就是靈魂或神靈。觀看一個人的臉孔,在那些生動 的五官及變化多端的表情後面,在他眼神中,你會讀到他的靈魂。(RR.I.27) 在受精形成前靈魂就存在嗎?不是。當身體生成時,天主創造每個靈魂。很難確定特定的時刻,但普遍的見解是在胚胎開始存在的時刻。(RR.I.32) 你有什麼跡象能夠說靈魂是不滅的?有許多論點證明靈魂不滅,且身體死亡後靈魂必定存在。第一,靈魂的本質不讓死亡毀滅它。死亡是零件的瓦解。僅有複合材料能喪亡,但靈魂不是複合的。其純粹 抽象的能力證明靈魂獨立於物質。它賦有靈性的功能,於此跟其功能一樣有靈性,這容許它跟身體分開時能生存及運作。因為不是物質的,它不能被毀滅,或像物質 一樣粉碎。天主也不會賜給靈魂適合永遠生存的本質,虛度光陰後,就隨便地毀滅它。第二,各人會意識到道德上的義務,每個義務要求恰當的處分。當政府說: 「這是法律」,我回答說:「我犯法會怎樣?」。政府應該不會滑稽地答覆:「不會怎樣,我僅說這是法律,若你犯法,就犯法吧。」這並不是法律而是笑話。我知 道有一天,我必須對待內在道德義務的意識負責任。我也許整個人生不會遇到一個能夠判斷我這方面的人。確實的答案必須是在天主的審判座前,我的靈魂必須在那 邊出現,因此靈魂必須活下去。第三,用較廣大的眼界看人生,顯現有衆多違反正義感的不平等。我們都意識到,有一天正義會實現,且由於往往不是在今世,而是 在來世。這假定我們的存在,所以死後我們仍生存。第四,每個靈魂都對於幸福有自然滿足不了的渴望,且對於永久的幸福。任何世俗或暫時的善無法滿足這種飢 渴。但這先天自然的偏向不能缺乏其應有的對象。否則,想像有視覺功能完全良好的人眼,卻沒有光明的可能性能夠使它看見。思考:靈魂的純素本質,未來道德法 律的懲罰管理,世界不平等的撥亂反正以及目的論偏向永恆及完美的事,若靈魂不能生存,這都會違背理性。(RR.I.34) 今生的不正義要求有來生,但我相信輪迴。正義要求今生不可能是一切。但輪迴的想法是錯誤的概念,基於假設僅有在這世界才能有生命。但在這世界不需要另一個輩子,因為這會帶來其他不公平。其實未來及別處的來生比這世界的生命更美好。輪迴是神話。(RR.I.42) 你的靈魂不滅教義假定死後仍有意識。我不相信,不然靈魂在氯仿中或遭遇車禍時還是有意識。這事實不會廢止已提及的論點,也容易解釋。當靈魂還跟身體結合時,使用身體的功能。若感官器官被破壞,靈魂在其與身體結合的狀態中,不能再運作了。不過一 旦解放身體,其理性、意志與愛的能力就立刻能發揮。氫氣與氧氣結合以構成一滴水(H20)。僅有在這兩個結合時有水的功能。氫氣存在,但不能以氫氣的身份 運作,除非從氧氣中分開。靈魂與身體構成一個人。這兩個元素必須配合,才能運作人身體的活動。靈魂在與身體結合的狀態下,不能以獨特單位而獨立地運作。不 過一旦分離身體,就可以在各方面獨立地運作,就如氫氣與氧氣結合分離後一樣。(RR.I.43) 動物的靈魂也是不可滅的嗎?不是。動物無法做到任何超越物質條件的操作,牠們不能超越感官的領域到理性的領域。牠們也沒有道德的直覺。動物的靈魂因為在其存在與操作上依賴物質,於是死後就不存在了。(RR.I.44) 為什麼人一出生就有權利永遠存在?不是出生的問題,而是我們本性的問題。我們的靈魂符合永遠存在,因為靈性的存有無法瓦解與喪亡。為什麼我們有這樣的本性呢?因為那創造我們的天主選擇賜給 我們這樣的本性。因為不是我們創造自己,我們沒有給自己任何權利。權利都來自負責我們存在的那一位。若一位畫家在帆布上畫出女孩子的圖像,而且這圖像有能 力說話,那女孩可能會說:「你有什麼權利給我褐色的頭髮?」畫家會適當地回答:「既然我創造了妳,我有權利給你任何顏色的頭髮。」天主有權利創造不可滅的 靈魂,若祂想要,祂就這樣做。我們存在的權利屬於祂賞賜我們不滅本性的意志。(RR.I.45) 作者:Leslie Rumble, M.S.C. & Charles Mortimer Carty原文:

靠瀕死體驗證明超越物質靈魂的存在

簡要地描述四種死後個人意識活下去的瀕死體驗可證實的證據:一、臨床死亡的人(從身體的情況判斷為死亡)能夠看見與聽見那些在他們臨床死亡的期間所發生的事,且被證實真的發生過。二、百分之八十盲人(包括那些先天盲人)在他們臨床死亡時能夠看見(第一次或很久後第一次)。三、經過瀕死體驗兒童與成人的死亡恐懼跟其他人(包括那些經過臨床死亡但沒經過瀕死體驗)比起來,顯著降低了。四、兒童報告在瀕死體驗的時候,有看過有愛心的白光、耶穌或過世的親戚(這都是雖然他們從來沒聽到瀕死經驗或其他人所描述的經驗)。有些兒童報告看過他們從來沒聽說過的親戚,但他們自由自在地描述他們,像樣子或想傳給他人的訊息等。 臨床死亡的意思是什麼?一個人沒有任何腦電活動(表示為感覺與思考必須的神經活動已終止了),這是由沒有反應的腦電圖證明此事(表示大腦皮層沒有任何電活動),缺乏嘔吐的反射, 瞳孔固定並擴大(表示在腦子其他部分沒有電活動)。完全缺乏腦電活動排除感覺與思考的可能性。但這些臨床亡者都看見、聽見以及記得。他們不能以任何身體或 物質上的功能完成,於是現實地意味,可能是以超越物質的意識與感知的來源發生。這強烈的暗示人性包括超越物質或超越物理的部分(俗稱的靈魂)。 簡要地描述「可證明的證據」,以及為什麼此事為證明臨死體驗包括感知與思考那麼重要?「可證明的證據」指著那些在瀕死體驗中特殊可證明的證據,也就是病人回到其身體後能夠證明的證據。真實的例子:一個人離開他的身體,通過醫院的牆壁,以及 在醫院五樓的外牆窗台上看到舊的運動鞋(在大部分瀕死經驗中,運動鞋的經驗與其位子很特別),研究者爬上五樓的窗檯,以及找到運動鞋(大概是建築工人丟 的),在那邊已經十幾年了(瀕死體驗後能夠證明)。有許多研究證實類似的調查結果。一個2001年在荷蘭醫院由Pin van Lommel醫師的長期研究(刊載著名英國醫學雜誌The Lancet)表示這樣可證明的證據那麼可觀,便是無法否定(見 Pim van Lommel, MD, Vincent Ruud van Wees, and Ingrid Elfferich, 2001 「Near Death Experience in Survivors of Cardiac Arrest: A Prospective Study in the Netherlands.」 The Lancet. Vol. 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