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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的迷思

大赦,這個詞在天主教的神學裡激起很多誤解,比其他教導還多。那些用大赦攻擊教會的人,建於以及利用天主教徒與非天主教徒對大赦的一知半解。 大赦是什麼?教會說明:「大赦是管理救贖寶庫的聖教會,以基督及諸位聖人的功勞在天主台前赦免凡準備好自己的靈魂,並依照所規定的條件去實行的教友們暫時罪罰。」(〈有關大赦的教導〉宗座憲章,1)看大赦的聖經基礎,請參考Catholic Answers組織編寫的大赦的入門書。 說明大赦的第一步是瞭解什麼是大赦。第二部為解釋什麼不是大赦。有七個最普遍的大赦迷思。 迷思一:一個人藉著大赦可以購買出去地獄的門票。這控訴沒有任何基礎。既然大赦只赦免暫時的懲罰,它們不能赦免永久的地獄懲罰。一旦一個人在地獄,大赦再多,仍然不能改變這事實。唯一能避免地獄的方法,便是還活著的時候求天主永遠的仁慈。過世以後,永久的命運已決定好了。(希伯來書9:27) 迷思二:一個人可以為那些還沒犯的罪而購買大赦。教會總是教導,大赦不能用在那些還沒犯的罪。《天主教百科全書》:「大赦不是一個許可犯罪或赦免未來的罪;沒有任何權威可以施以這樣的許可」。 迷思三:一個人藉著大赦可以「買到寬恕」。大赦的定義先決條件是寬恕已獲得了。「大赦是……在天主台前赦免凡準備好自己的靈魂……去實行的教友們暫時罪罰。」(〈有關大赦的教導〉,1)(那些已獲得寬恕的人,才可以獲得暫時懲罰的消除)。大赦不能赦免罪過。它們僅跟赦免後留下的暫時懲罰有關。 迷思四:大赦是因為教會需要一種募款方法才發明的。大赦是思考和好聖事而發展出來的。它們是一種減免聖事紀律補贖的方法,並且在有關金錢的問題幾百年之前就採取的。 迷思五:大赦減免在煉獄裡的固定天數。曾經每個大赦有固定的天數,這指著一個人在世可能經過的補贖期間。天主教會絕對不主張知道一般煉獄的長短是多少,更何況個案的長短。 迷思六:人可以買到大赦。特利騰大公會議推動嚴格施以大赦的改革,因為之前的濫用「在1567教宗比約五世取消了所有利用收費或財務交易的大赦授與」(《天主教百科全書》)。這決定證明教會對待去除濫用是嚴肅的。 迷思七:以前的人曾經買過大赦。人其實從來不能「買」大赦。大赦涉及財務醜聞,給予馬丁·路德旁門左道的藉口。這是因為當時的大赦包括施捨,施捨給慈善機構或基金會就 是一個施以大赦的機會。沒有人直接賣大赦。《天主教百科全書》:「很容易看出濫用怎麼滲透進去。在要鼓勵善工的條件當中,施捨果然引人側目……觀察這些目 的實質上並不是邪惡的。施捨給天主或窮人是值得稱讚的行為,若有適當的動機,施捨者絕對不會失去他的賞報」。 能夠破除這七個迷思是令人瞭解大赦的一大步,但是還有一些問題: 多少暫時的懲罰可以被消除呢?有可能是所有的。教會認為基督及聖人有意幫助懺悔者處理他們罪過的後果,由於他們為我們祈禱(希伯來書7:25,默示錄5:8)。教會實行管理暫時懲罰的任務,從富有賞報的寶庫汲取恩澤,這寶庫是天主賞給使祂歡心的聖人,以及使祂最歡心的兒子(耶穌基督)。 教會汲取的的賞報是無限的,因為基督是天主,因此祂的賞報是無限的,不可用完。光是祂自己的賞報,不包括聖人的賞報,就足夠消除世間所有人的一切暫 罰。聖人的賞報加給基督,不是因為祂缺乏,而是因為他們的賞報跟基督的賞報結合是合理的,就如聖人跟基督結合一樣。他們的賞報是龐大的,但還是有限的,基 督的賞報卻是無限的。 若教會有一切賞報,那麼為什麼不消除所有人的暫罰呢?因為天主不想這樣做。天主自己建立了這留下暫罰的模式。暫罰實踐有效的功能,其中一個就是紀律。要是一個孩子從來不被懲戒,他就從來不會學到順服。天主懲戒我們即祂的孩子「因為上主懲戒衪所愛的,鞭打衪所接管的每個兒子。」(希伯來書12:6),因此一些暫罰必須留下。 教會沒辦法一筆勾銷地擦掉所有的暫罰,因為這取決於受暫罰人的態度。就如為了消除永久的懲罰需要悔改與信德,同樣消除暫罰也需要。教宗保祿六世說 「因為不誠心返悔及與天主結合,與行規定的善工,不能得大赦」(〈有關大赦的教導〉,11)。我們可說,暫罰的消除取決於懺悔者學到教訓的程度。 怎麼確認多少暫罰被減免了呢?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之前,每個大赦都說明個人紀律暫罰的消除「天」數,譬如說:一個行為可以得到「300天的大赦」。但是使用這個詞 「天」讓人迷惑,並給他們錯誤的印象:煉獄也有像我們所知道的時間,且我們可以機械方式算出「好日子」。大赦有關的天數,其實從來不表示我們在煉獄被消除 的「時間」,而是意味會施以有限(不完整)暫罰的消除,相當於古代基督徒實行同樣的補贖所得到的。因此一個人得到300天的大赦所獲得的,有可能跟古代基 督徒起牀時誦讀特定的禱文300天相當。 解決這迷惑,教宗保祿六世發行大赦手冊的修正版(正式名稱是Enchiridion(目錄書))。今日,天數不跟大赦聯在一起,僅有全大赦或限大赦。 全大赦與限大赦哪裏不同?「大赦可分為全大赦及不全大赦,以赦免全部或部份的暫罰為準。」(〈有關大赦的教導〉,2,3)。只有天主知道個案的大赦的有效性或者全大赦獲得與否。 大赦不是重複或否定基督的功勞嗎?儘管大赦的聖經基礎,有些人仍然激烈地批評它們,而且咬定大赦的教義代替基督的功勞,而使我們成為自己的救主。這異議來自對大赦本質以及基督功勞如何應用在我們身上的迷惑。 大赦只能運用在暫時懲罰,而不是永久懲罰。聖經清楚地教導這些懲罰,罪過赦免以後還是會留下,且天主通過使祂歡心的人減免這些懲罰。既然聖經提出這個,基督的功勞不可能被大赦代替。 基督的功績,因為是無限的,佔有大部分的善工寶庫。運用在教友身上時,教會充當基督的僕人,運用祂為我們所作成的。從聖經我們知道基督的功勞在我們身上的作用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成就的,而不是一勞永逸(斐理伯書2:12,伯多祿前書1:9)。 將重點僅放在基督身上,不是比較好嗎?若我們忽視大赦的存在,我們就輕視基督透過我們所做的,且看不到祂為我們所做的價值。聖保祿用這樣的言詞:「如今我在為你們受苦,反覺高興,因為這樣我可在我的肉身上,為基督的身體 ──教會,補充基督的苦難所欠缺的」(哥羅森書1:24)。 雖然基督的受苦是多而又多的(遠遠超過所需付出的任何代價),聖保祿仍說他要補充在基督的苦難中所「欠缺」的。若這樣的語氣對保祿而言是合法的,那麼對我們也是,雖然天主教關於大赦的語氣比保祿對自己救恩角色的語氣的震撼少得多。 天主教徒不應該對大赦過於謹慎地為自己辯護。它們基於直接從聖經拿出的原則,而且我們不但應對它們的存在有自信,而且是實用及值得獲取的。 教宗保祿六世宣佈:「即在今日,教會亦勸自己的子女,重視大赦,因為無論對於個人及整個教會,都有裨益……我們慈母聖教會,根據以上一切真理,重新囑咐信友善用大赦。如以前的信友一樣,現代的信友亦當善用大赦。」(〈有關大赦的教導〉,9,11)。 如何獲得大赦獲得大赦的條件為:你是在恩寵狀態中的天主教徒。你必須是天主教徒,才屬於教會的管轄權;你必須在恩寵狀態中,因為除了天主的恩寵之外,你任何的行為基本上都不能使天主歡心(功德性)。你最少要有以行為獲得大赦習慣性的意圖。 獲得限大赦,你必須以深切的態度實行有附加大赦的行為。 為了獲得全大赦,你必須以深切的態度實行此行為,而且要去辦告解(一個告解足夠獲得幾個全大赦),領聖體以及為教宗的意向而祈禱(為了教宗的意向念天主經,聖母經就足夠,你亦可以你選的禱文代替)。最後的條件是,你必須厭棄所有罪,無論是大是小。 若你試圖獲得全大赦,但無法符合最後的條件,就會獲得限大赦。 大赦的目錄書如下(紐約:…

大赦入門書

那些主張大赦不再是教會之教導的人,有令人可敬的渴望,想要遠離宗教改革時代的濫用。他們也要除掉非天主教徒的絆腳石,而使他們對教會有正面的看法。即便這些動機是可敬佩的,主張大赦不再是教會的教義就是不對。 天主教教理證明此事說:「教會依據她由基督耶穌得來的束縛和釋放的權柄,給予大赦;她為了個別基督徒的裨益伸出援手,並為他們開啟基督和諸聖人功績 的寶庫,讓他們從仁慈的天父獲得他們罪過暫罰的赦免。教會不但願意透過大赦幫助基督徒,並且鼓勵基督徒實踐虔誠、補贖和愛德的工作」(天主教教理 1478)。 大赦是教會不能錯誤的教導之一。換言之天主教徒沒有自由不相信這個教導。脫利騰大公會議主張「以絕罰譴責那些或主張大赦是無用的,或否認教會有權柄恩賜的人」(脫利騰,第25會期,大赦文告)。脫利騰會議的絕罰把大赦列入不能錯誤的教導。 大赦的虔誠使用有早期教會的歷史記錄,其基本原則追溯到聖經文本。那些對大赦感覺到不舒服的天主教徒不明白這教導有那麼深的聖經基礎。在聖經裏其原則很清楚,正如那些比較熟悉的教義,例如天主聖三。 探討其原則,我們首先給大赦下定義。教宗保路六世在〈有關大赦的教導〉宗座憲章中寫道:「大赦是管理救贖寶庫的聖教會,以基督及諸位聖人的功勞在天主台前赦免凡準備好自己的靈魂,並依照所規定的條件去實行的教友們暫時罪罰。」(同上,1) 這專業的定義可以用短語表達:「雖然我們的罪被赦了,我們仍然可能受處罰。當我們接受教會減免的暫罰(僅短暫維持)這就是大赦」為了瞭解這定義,我們需要探討聖經的基礎。 第一個原則:罪過的後果是罪咎及懲罰當一個人犯罪時,他有一些責任:罪咎以及處罰。關於前者聖經描繪罪惡宛如粘附在我們的心靈,使它們在天主面前變成褪色的、髒污的:「你們的罪雖似朱紅,將 變成雪一樣的潔白;雖紅得發紫,仍能變成羊毛一樣的皎潔。」(依撒意亞 1:18)。當這粘附我們心靈的景象在文本出現時,赦免就被描述為潔淨、洗滌,而且被赦免的靈魂狀況為潔白的。(聖詠51:4,9)。 我們犯罪時,不但有罪惡,而且有責任接受懲罰:「我要懲罰世界,是為了它的罪惡;懲罰惡人,是為了他們的惡行;要抑制自負者的驕橫,要屈服暴虐者的 傲慢」( 依撒意亞 13:11)。連最小的罪過都會被審判:「因為天主對一切行為,連最隱秘的,不論好壞,都要一一審判」(訓道篇12:14)。 第二個原則:處罰有兩種:暫時及永久聖經主張有些懲罰是永久的,其他是暫時的。在達尼爾先知書中提到永久的懲罰:「許多長眠於塵土中的人,要醒起來:有的要入於永生,有的要永遠蒙羞受辱。」(12:2)。 我們平常聚焦於永久的懲罰,因為這些最重要的,但聖經聲稱暫時的懲罰是真的,而且追溯到第一批人類所犯的罪:天主「對女人說:『我要增加你懷孕的苦楚,在痛苦中生子』」創世紀3:16。 第三個原則:罪被赦免後,暫時的懲罰也許會保留當一個人悔改,天主消除他的罪惡( 依撒意亞 1:18)及任何永久的懲罰(羅馬人書5:9),但暫時的懲罰也許會保留。在一個章節表達此道理:在撒慕爾紀下12章的納堂面對達味的姦淫:「達味對納堂 說:『我得罪了上主!』納堂對達味說:『上主已赦免了你的罪惡,你不致於死;但因你在這事上蔑視了上主,給你生的那個孩子,必要死去。』」(撒慕爾紀下 12:13-14)。天主寬恕了達味,但他還是必須遭受他兒子的死亡及其他暫時的懲罰(撒慕爾紀下12:7-12)。(其他例子見:戶籍紀 14:13-23;20:12;27:12-14)。 基督教意識到,雖然耶穌在天主面前為我們付出了罪過的代價,祂並沒有消除我們的責任:補修我們所破壞的。他們堅定地認為,若你偷汽車,光悔改不夠,你必須把汽車還給主人。天主的寬恕(以及人的寬恕)不包括可以保留偷來的汽車。 事實上基督教也承認罪過暫時的懲罰,因為他們也談死亡。聖經說死亡通過原罪進入世界(創世紀3:22-24;羅馬人書5:12)。我們第一次來到天 主臺前獲得赦免,以後犯罪還是可以獲得赦免,但是這不消除身體死亡的懲罰。連那些已被寬恕的,還是必須死亡。罪過被赦免後,懲罰還是保留。這是暫時的懲 罰,因為身體的死亡是暫時的,身體會復活(達尼爾12:2)。 第四個原則:天主由於一個人的緣故,而降福另外一個人瑪竇福音9:1-8,耶穌治癒癱瘓的人,並寬恕他的罪,因為祂看到他朋友的信仰。保祿也告訴我們:「照召選來說,由於他們(猶太人)祖先的緣故,他們仍是可愛的」(羅馬人書11:28)。 當天主由於一個人的緣故,而降福另外一個人,有時這降福就是減免另外一個人的暫時懲罰。例如天主答應亞巴郎,若祂在索多瑪找得到一些義人,祂由於義人的緣故,願意延緩索多瑪暫時的毀滅。 第五個原則:天主藉著教會減免暫時的懲罰天主使用教會來減免暫時的懲罰。這是大赦的核心。前面說到:「雖然我們的罪被赦了,我們仍然可能受處罰。當我們接受教會減免的暫罰」就是大赦。教會的成員 藉著和好聖事覺察這個原則。從起初進行補贖是和好聖事的一部分,因為教會認出基督徒必須處理暫時的懲罰,如天主的紀律與補償罪過的需要。 在早期的教會,補贖有時很嚴格。嚴重罪過如叛教、謀殺、墮胎等之補贖可能延續多年,但教會承認懺悔者可以以虔誠及慈善的行為,表示悲哀與補修自己罪過的渴望,減免他的補贖。 教會也認為藉著討天主喜悅的人介入,暫罰的期間可以縮短。聖經告訴我們天主將贖罪的權力給予「人」(瑪竇福音9:8),特別給基督的神職人員。耶穌 又對他們說:「就如父派遣了我,我也同樣派遣你們。……你們領受聖神罷! 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若望福音20:21-23) 基督賜給神職人員權力赦免罪的永久懲罰,何況他們也可以減免罪的暫時懲罰!基督也承諾教會在地上具有權力束縳與釋放「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 所束縳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縳; 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 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竇福音18:18)。上下文闡明束縳與釋放關於教會的紀律,並且教會的紀律包括施用及減免暫時的懲罰(例如限制領聖事以及重新領 聖事)。為此束縳與釋放的權力包括管理暫時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