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入門書

那些主張大赦不再是教會之教導的人,有令人可敬的渴望,想要遠離宗教改革時代的濫用。他們也要除掉非天主教徒的絆腳石,而使他們對教會有正面的看法。即便這些動機是可敬佩的,主張大赦不再是教會的教義就是不對。

天主教教理證明此事說:「教會依據她由基督耶穌得來的束縛和釋放的權柄,給予大赦;她為了個別基督徒的裨益伸出援手,並為他們開啟基督和諸聖人功績 的寶庫,讓他們從仁慈的天父獲得他們罪過暫罰的赦免。教會不但願意透過大赦幫助基督徒,並且鼓勵基督徒實踐虔誠、補贖和愛德的工作」(天主教教理 1478)。

大赦是教會不能錯誤的教導之一。換言之天主教徒沒有自由不相信這個教導。脫利騰大公會議主張「以絕罰譴責那些或主張大赦是無用的,或否認教會有權柄恩賜的人」(脫利騰,第25會期,大赦文告)。脫利騰會議的絕罰把大赦列入不能錯誤的教導。

大赦的虔誠使用有早期教會的歷史記錄,其基本原則追溯到聖經文本。那些對大赦感覺到不舒服的天主教徒不明白這教導有那麼深的聖經基礎。在聖經裏其原則很清楚,正如那些比較熟悉的教義,例如天主聖三。

探討其原則,我們首先給大赦下定義。教宗保路六世在〈有關大赦的教導〉宗座憲章中寫道:「大赦是管理救贖寶庫的聖教會,以基督及諸位聖人的功勞在天主台前赦免凡準備好自己的靈魂,並依照所規定的條件去實行的教友們暫時罪罰。」(同上,1)

這專業的定義可以用短語表達:「雖然我們的罪被赦了,我們仍然可能受處罰。當我們接受教會減免的暫罰(僅短暫維持)這就是大赦」為了瞭解這定義,我們需要探討聖經的基礎。

第一個原則:罪過的後果是罪咎及懲罰
當一個人犯罪時,他有一些責任:罪咎以及處罰。關於前者聖經描繪罪惡宛如粘附在我們的心靈,使它們在天主面前變成褪色的、髒污的:「你們的罪雖似朱紅,將 變成雪一樣的潔白;雖紅得發紫,仍能變成羊毛一樣的皎潔。」(依撒意亞 1:18)。當這粘附我們心靈的景象在文本出現時,赦免就被描述為潔淨、洗滌,而且被赦免的靈魂狀況為潔白的。(聖詠51:4,9)。

我們犯罪時,不但有罪惡,而且有責任接受懲罰:「我要懲罰世界,是為了它的罪惡;懲罰惡人,是為了他們的惡行;要抑制自負者的驕橫,要屈服暴虐者的 傲慢」( 依撒意亞 13:11)。連最小的罪過都會被審判:「因為天主對一切行為,連最隱秘的,不論好壞,都要一一審判」(訓道篇12:14)。

第二個原則:處罰有兩種:暫時及永久
聖經主張有些懲罰是永久的,其他是暫時的。在達尼爾先知書中提到永久的懲罰:「許多長眠於塵土中的人,要醒起來:有的要入於永生,有的要永遠蒙羞受辱。」(12:2)。

我們平常聚焦於永久的懲罰,因為這些最重要的,但聖經聲稱暫時的懲罰是真的,而且追溯到第一批人類所犯的罪:天主「對女人說:『我要增加你懷孕的苦楚,在痛苦中生子』」創世紀3:16。

第三個原則:罪被赦免後,暫時的懲罰也許會保留
當一個人悔改,天主消除他的罪惡( 依撒意亞 1:18)及任何永久的懲罰(羅馬人書5:9),但暫時的懲罰也許會保留。在一個章節表達此道理:在撒慕爾紀下12章的納堂面對達味的姦淫:「達味對納堂 說:『我得罪了上主!』納堂對達味說:『上主已赦免了你的罪惡,你不致於死;但因你在這事上蔑視了上主,給你生的那個孩子,必要死去。』」(撒慕爾紀下 12:13-14)。天主寬恕了達味,但他還是必須遭受他兒子的死亡及其他暫時的懲罰(撒慕爾紀下12:7-12)。(其他例子見:戶籍紀 14:13-23;20:12;27:12-14)。

基督教意識到,雖然耶穌在天主面前為我們付出了罪過的代價,祂並沒有消除我們的責任:補修我們所破壞的。
他們堅定地認為,若你偷汽車,光悔改不夠,你必須把汽車還給主人。天主的寬恕(以及人的寬恕)不包括可以保留偷來的汽車。

事實上基督教也承認罪過暫時的懲罰,因為他們也談死亡。聖經說死亡通過原罪進入世界(創世紀3:22-24;羅馬人書5:12)。我們第一次來到天 主臺前獲得赦免,以後犯罪還是可以獲得赦免,但是這不消除身體死亡的懲罰。連那些已被寬恕的,還是必須死亡。罪過被赦免後,懲罰還是保留。這是暫時的懲 罰,因為身體的死亡是暫時的,身體會復活(達尼爾12:2)。

第四個原則:天主由於一個人的緣故,而降福另外一個人
瑪竇福音9:1-8,耶穌治癒癱瘓的人,並寬恕他的罪,因為祂看到他朋友的信仰。保祿也告訴我們:「照召選來說,由於他們(猶太人)祖先的緣故,他們仍是可愛的」(羅馬人書11:28)。

當天主由於一個人的緣故,而降福另外一個人,有時這降福就是減免另外一個人的暫時懲罰。例如天主答應亞巴郎,若祂在索多瑪找得到一些義人,祂由於義人的緣故,願意延緩索多瑪暫時的毀滅。

第五個原則:天主藉著教會減免暫時的懲罰
天主使用教會來減免暫時的懲罰。這是大赦的核心。前面說到:「雖然我們的罪被赦了,我們仍然可能受處罰。當我們接受教會減免的暫罰」就是大赦。教會的成員 藉著和好聖事覺察這個原則。從起初進行補贖是和好聖事的一部分,因為教會認出基督徒必須處理暫時的懲罰,如天主的紀律與補償罪過的需要。

在早期的教會,補贖有時很嚴格。嚴重罪過如叛教、謀殺、墮胎等之補贖可能延續多年,但教會承認懺悔者可以以虔誠及慈善的行為,表示悲哀與補修自己罪過的渴望,減免他的補贖。

教會也認為藉著討天主喜悅的人介入,暫罰的期間可以縮短。聖經告訴我們天主將贖罪的權力給予「人」(瑪竇福音9:8),特別給基督的神職人員。耶穌 又對他們說:「就如父派遣了我,我也同樣派遣你們。……你們領受聖神罷! 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若望福音20:21-23)

基督賜給神職人員權力赦免罪的永久懲罰,何況他們也可以減免罪的暫時懲罰!基督也承諾教會在地上具有權力束縳與釋放「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 所束縳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縳; 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 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竇福音18:18)。上下文闡明束縳與釋放關於教會的紀律,並且教會的紀律包括施用及減免暫時的懲罰(例如限制領聖事以及重新領 聖事)。為此束縳與釋放的權力包括管理暫時的懲罰。

第六個原則:天主由於活著之基督徒降福死去的基督徒
從一開始教會承認為死者祈禱有效,以使他們移居天堂(通過煉獄)更迅速順利。這意味著為他們暫罰的減免而祈禱,以免他們無法進入圓滿光榮的天堂。因此教會 教導:「大赦,常可為煉靈獲得。」(〈有關大赦的教導〉宗座憲章,3)。為死者祈禱不限於天主教的習慣。當一個猶太人他心愛的人過世時,他念「哀悼者之 Kaddish禱文」,為死者祈禱十一個月,以使他潔淨。

在聖經舊約,猶大瑪加伯發現陣亡屍體的內衣下有迷信的護身符。猶大及同他一起的人「同心哀禱,求使所犯過惡,得以完全赦免」(瑪加伯下12:42)。

罪過「得以完全赦免」是指暫時的懲罰。瑪加伯下的作者告訴我們,猶大「還想到為那些善終的人保留下的超等報酬」(45節),他相信這些人在信仰內死 亡,若他們犯了大罪,那麼又是另一回事。他們若沒犯大罪,就不用遭受永久的懲罰,為此他們的懲罰得以完全赦免是指因迷信的行為而遭受暫時的懲罰。猶大「於 是大眾募集了二千銀「達瑪」,送到耶路撒冷作贖罪祭的獻儀……為此,他為亡者獻贖罪祭,是為叫他們獲得罪赦」(43及46節)。

猶大不但為他們祈禱,而且進行當時適當的教會行為,以減免他們的暫罰,也就是祭獻。同樣,我們可以藉著現在適當的教會行為,以祈禱而減免亡者的暫罰(大赦)。

我們看到這六個原則從頭到尾都有聖經的基礎,而且是大赦的支柱。但還有贖罪的問題。我們可以補償自己的罪嗎?贖罪到底是什麼意思?

有些人批評大赦,因為說這包括我們贖自己的罪,但只有基督才可以做到。雖然這聽起來是基督有力的可敬辯護,這指控是毫無根據的,而且大部分主張的人不知道贖罪是什麼意思,或大赦怎麼運作。

基督教的學者Leon Morris評論贖罪在各地的意思混亂:「大部分的我們…不懂贖罪…贖罪是補償錯誤…贖罪是個無人稱的詞;一個人補償錯誤或過犯」(贖罪 Atonement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1983], 151)。威克里夫聖經百科全書給予類似的定義:「贖罪的基本概念是補償錯誤,以賠償滿足正義的要求」

的確,說到我們罪過的永久後果,那麼只有基督才可以補償或修補。僅有祂能夠付出我們罪惡的無限代價。我們永遠無法做到,不但因為有限受造物的我們無 法補償無限的代價,而且我們所擁有的,都是天主賜給的。對我們來講,補償天主的永恆正義就像跟別人借錢來還給那位被我們搶走錢的人,任何實在的補償都不能 發生(見聖詠49:7-9;羅馬人書11:35)。這並非意味著我們不可以補償或賠償罪過的暫時後果。若一個人偷東西,他還是可以還,若一個人損壞另外一 個人的名譽,他可以公開地修正其譭謗,若一個人毀壞別人的財產,他可以賠償主人其損害。

聖經裏一個極佳例子說明這個原則,箴言16:6「藉慈善忠誠,可補贖罪過;藉敬畏上主,可避免罪惡。」(見肋未紀6:1-7,戶籍紀5:5-8)。這篇表示人藉著慈善及忠誠的行動補贖暫時的懲罰(雖然永久的懲罰只有基督才可以補贖)。

繼續念:大赦的迷思

作者:Catholic Answers
原文:http://www.catholic.com/tracts/primer-on-indulgences

有關大赦的教導(宗座憲章):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database/document/P021.htm